《居留法》关于特殊人权申请德国永居的几点规定
《居留法》对一些特殊人群申请永居,还规定了一些特殊规定,都比第9条和第9a条一般适用条件更优惠。在法律适用原则上,特殊优于一般,所以,对于满足特殊条件的人群,可以援引其他条款规定的优惠条件申请永居。
第18b条,德国留学的毕业生在德国工作签证2年,缴纳24个月的养老保险就可以有权申请永居。
第19a条,持蓝卡签证的高科技人员,工作满33个月同期缴纳养老保险并且如果同时能具备德语初级A1水平(如 果他具备B1德语水平,甚至工作满21个月),就可以申请永居。
第21条, 投资移民的公司法定代表人,如果其公司符合商业计划成功的运营三年后,同时具备德语中级B1水平,语言要求是不能忽视的。
第28条,与德国人结婚家庭团聚满3年,同时具备德语中级B1水平
还要说一下家庭团聚签证,即指与德国人婚姻或子女的团聚,也指与中国人婚姻的配偶、子女的团聚。根据2013年9月6日的新规定,凡是持§§30-36家庭团聚签证的,自动获得无限制就业许可“Erwerbstätigkeit gestattet”。
德国的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并非基于国籍身份,而恰恰是看你是否拥有就业许可。如果有就业许可,就有权申请儿童金Kindergeld,生孩子可以申请父母金Elterngeld等等。
如果团聚来德国的配偶自己也想独立申请自己的永居,可以适用配偶等同原则Ehegattenprivileg , 即被团聚方配偶拥有的经济条件(足够的生活来源,养老保险,住房等),视为团聚一方配偶也满足。比如丈夫工作,经济条件满足申请永居条件,不工作的妻子也视为同样满足,可以据此申请永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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